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林行,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毅。
原审
被告:于国光。
上诉人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4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普通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不动产管辖的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即建设施工行为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