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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2731号

徐爱红与杭财发、王调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爱红,杭财发,王调芬,杭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2731号

原告:徐爱红。

被告:杭财发。

被告:王调芬。

被告:杭建波。

原告徐爱红与被告杭财发、王调芬及杭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石学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爱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财发、王调芬及杭建波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爱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上述利息起算点变更为2009年3月1日。事实和理由:2007年6、7月份间,被告杭财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杭财发仅归还借款6万元,并与另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重新出具金额为44万元的借条一份。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杭财发、王调芬及杭建波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因无力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杭财发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44万元,并承诺于2009年2月底归还。后经催讨仍无力归还,被告杭财发又于2016年2月24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欠款事实再次予以确认,被告王调芬、杭建波在该借条上签字。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纷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两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杭财发间的借款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杭财发未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主张其归还借款并支付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理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调芬、杭建波虽在2016年2月24日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并未签在“借款人”栏后(亦未明确以何种名义签字),且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由杭财发向徐爱红借现金……”,故无法推定该两被告存在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原告仅以该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字,主张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财发应归还原告徐爱红借款4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徐爱红对被告王调芬、杭建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杭财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与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相同,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剑波

代理

审判员  石学敏

人民陪审员  章渭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