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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311号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怀光,王良霞,黄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311号

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永瑞,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良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怀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怀光,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王良霞,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黄岩,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怀光、王良霞、黄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怀光、王良霞、黄岩银行存款41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滁州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南侧、东环路西侧的工业用地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斯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怀光、王良霞、黄岩银行存款41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二、查封滁州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南侧、东环路西侧的土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滁国用(2011)第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二0—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