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059号原告贺国林。原告高利宝。委托代理人周菡,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鹂,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杨清路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林、高利宝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方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国林、高利宝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方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国林、高利宝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方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林、高利宝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德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8元,减半收取为2079元,由原告贺国林、高利宝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雄
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