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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30民初1134号

李滦顺与杜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滦顺,杜义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3130民初1134号原告李滦顺,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被告杜义坤,男,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喀什地区。

原告李滦顺与被告杜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圣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滦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义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滦顺诉称,被告杜义坤于2015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68000元,用于给其妻子看病、支付工人工资、交纳修建富民安居房屋房款等,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借故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68000元;2、被告偿还拖延还款利息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义坤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滦顺与被告杜义坤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被告以给其妻子看病、支付工人工资、交纳修建富民安居房屋房款等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4年5月,被告以种植的土地需要交电费为由,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两次向原告共计借款50000元。2015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被告向原告汇总出具了一份包含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18000元,金额共计68000元的借款合同,主要载明“今向李滦顺借人民币大写:陆万捌仟元整(小写:68000.00整),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限为7个月,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不按期偿还借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每月支付2000元违约金,直至还清”。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经索要无果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68000元;2、被告偿还拖延还款利息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其第2项诉讼请求,即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68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滦顺提交的借款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杜义坤于2014年3月、5月分两次向原告李滦顺共计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3月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于2014年5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截止到2015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共计算了18000元,符合国家限制高息的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6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义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杜义坤向原告李滦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杜义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圣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