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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行审323号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张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1行审323号

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薛英俊,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君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勇。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依据其作出的青环黄岛罚字[2015]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张勇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张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作出的青环黄岛罚字[2015]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江社志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应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