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888号罪犯谢海波,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文盲。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珠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谢海波于200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4月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4月18日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犯多次犯罪,不思悔改,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海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宝华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