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96号原告张某某,女。原告代理人,朱彦荣,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元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96号原告张某某,女。原告代理人,朱彦荣,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