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26民初396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96号原告张某某,女。原告代理人,朱彦荣,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