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887号之三
原告:王伟,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70938758Q(1-1)。
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0166777G(1-1)。
法定代表人:韩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健,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韩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皖1221民初388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的部分房产。现双方当事人申请对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第2、3、4号三栋楼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解除对部分财产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2号楼、3号楼、4号楼(产权证号分别为20111473、20111474、20111475)的查封。
审 判 长 徐先杰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韦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