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9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建,无业。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成情(法援),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于贵州省遵义县,保安。因本案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程杰(法援),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郝某,绰号“小赫”,于安徽省临泉县,摩的司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建、陈某、郝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国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建、陈某、郝某及辩护人吴成情、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章建与王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以雇佣被告人郝某在各宾馆发放印有招嫖信息的卡片,由章建和王某甲接招嫖电话的方式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陈某受他人指使,在各宾馆发放招嫖卡片并接招嫖电话。2016年5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接到曾某打来称金鸿大酒店需要小姐的招嫖电话后,电话拨打捡到的被告人郝某发放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卖淫人员。随后被告人章建安排王某乙(另案处理)前去本区双屿街道鞋都大道80号金鸿商务大酒店卖淫。王某乙因身体不适,电话联系卖淫女李某去金鸿商务大酒店卖淫。后被告人郝某驾驶摩的将卖淫女李某送至上述酒店,卖淫女李某至酒店606房间,从曾某处收取1000元的嫖资后,和卞某发生性关系。后卞某和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建、陈某、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嫖卡片、计费资料详单、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卞某、曾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章建、陈某、郝某的供述和辩解、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程杰提出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接到曾某打来称金鸿大酒店需要小姐的招嫖电话后,电话拨打捡到的被告人郝某发放的招嫖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卖淫人员。被告人陈某行为促成本案发生,作用相对较大,故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程杰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建、陈某、郝某结伙以散发招嫖卡片形式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章建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就被告人章建、陈某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章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三、被告人郝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招嫖卡片若干,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庄千千
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
人民陪审员 曹 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郭韦玮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