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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第127号

张智超与滨州宇鑫源钢板有限公司、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智超,滨州宇鑫源钢板有限公司,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滨州盛康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智超,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滨州宇鑫源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永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盛康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魏新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向杰,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张智超与被执行人王向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32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向杰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徐清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舒交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