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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111号

吴XX诉单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XX,单XX,周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吴XX诉单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9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单XX、周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XX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单XX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