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吴XX诉单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9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单XX、周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XX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单XX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