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723执301号之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开江支行与王连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王连坤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连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来自:
中国邮政银行开江支行与王连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723执301号之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开江支行与王连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王连坤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连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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