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武家沟镇牛家窑村。法定代表人杜梦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天盾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泰仲裁字第52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张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涿鹿县胡庄煤矿主井机房内的JTP1.6绞车及附属配套设备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于送达之日起履行偿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张执字第6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查封的绞车及附属配套设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张家口办事处分别于2016年4月7日、2016年5月9日二次依法公开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参与了被执行人另案法院查封评估拍卖财产的分配,本院裁定终结了(2014)泰仲裁字第5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未果,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肥矿集团涿鹿安泰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涿鹿县胡庄煤矿主井机房内的JTP1.6绞车及附属配套设备一套,以第二次流拍价174899.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林 地执行员 李 尧执行员 张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尧(兼)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