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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992号

祁俊平与游志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304执9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祁俊平与被申请人游志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游志高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游志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