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528号
原告:吕红文,男。
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玉虎、廉海涛,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文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告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红文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红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吕红文承担。
审 判 长 张彩霞
审 判 员 王文祥
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