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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528号

原告吕红文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告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红文,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528号

原告:吕红文,男。

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玉虎、廉海涛,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文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告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民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红文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红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吕红文承担。

审 判 长  张彩霞

审 判 员  王文祥

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