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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2刑初105号

郎永和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放火
当事人
郎永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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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永和,男,1962年1月4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号**楼***号,捕前住河北省固安县。1986年4月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7年12月2日解除劳动教养。2015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永和犯放火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会宗、刘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永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郎永和因妻子郑志芬及养女郑某不照顾自己而产生轻生念头。为报复二人,遂使用打火机将自家位于固安县爱方城小区3号楼2单元1302室内的衣服及被子点燃,为加速火势燃烧将厨房内的天然气总开关打开,之后郎永和进入卫生间内,最终导致室内及户外多处不同程度被大火烧毁,经鉴定,户外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7576.88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郎永和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郎永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郎永和与郑志芬系再婚,郑某为郎永和的继女。三人将北京郑志芬父亲的回迁房卖掉后,在固安爱方城小区买了两套楼房,其中3号楼2单元1302室已经交付,郎永和在此居住;另一套为期房,未交付。因房产问题三人经常闹矛盾,郑志芬因此出走。2015年9月22日凌晨,郎永和因得不到妻子和继女照顾,而产生轻生念头。为报复二人,郎永和使用打火机将自家位于固安县爱方城小区3号楼2单元1302室内的衣服及被子点燃,为加速火势燃烧又将厨房内的天然气总开关打开,之后郎永和进入卫生间,后被救出。火灾导致室内及户外多处不同程度烧毁。经鉴定,户外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7576.8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郎永和的供述:2013年4月份,其将家里在北京的一所房子卖了,在固安县爱方城小区买了两套楼房,其中3号楼2单元1302室已经交付,其在此居住,另一套为期房,尚未交付��2013年8月份,其找不到郑志芬母女了。其感觉被她们骗了,就恨她们,想一死了之。2015年9月22日凌晨,其在家喝酒,心理不痛快,一夜没睡。5时许产生了把房点了也不留给她们的念头。其将三个卧室的被子、衣服分别放到柜子上用打火机点着,嫌火苗太小,就到厨房里把天然气的总开关打开。其拿了酒、花生米、水果,搬了个凳子到卫生间,想临死前再喝点。其用水果刀分别扎了自己脖子和胸口两刀,划了左手腕一刀,想快点死。没过多久就晕过去了,醒来时已在积水潭医院了。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郎永和为其继父。其外祖父在北京崇文门花市二条48号有一处房产,拆迁后分给了一套两居的住房,户主为郑志芬。郎永和认为应该写他的名字,这几年一直在闹矛盾。后来将其外祖父的房子卖了,在固安县爱方城买了两套楼房,一套是现房3号楼2单元1302室,一套是4���楼的期房,目前还没有交房。房子是其和母亲郑志芬、郎永和一起到固安买的,房款都是母亲自己出的。2014年5月份,其领取了3号楼的房产证。其在北京居住,偶尔回固安看一下房子。2015年8月份其回来看房子时,用钥匙打不开房门,就找开锁公司将房门打开。之后看见继父郎永和在客厅里,他就开始骂其,其就报警了。警察调解的结果是先让郎永和住在这里,其就回北京了。母亲郑志芬与郎永和经常吵架,为了不给其添麻烦就走了,偶尔用公用电话给其打个电话,报一下平安。由于该房是其准备结婚用的,郎永和应该是故意放火对其报复。3、证人高某(小区物业经理)证言:郑志芬是郎永和的后老伴,郑某为他的养女。爱方城3号楼2单元1302室的入住及其他手续都是郑志芬和郑某办理的,她们把房子装修好就走了,郎永和将门锁撬开后在此居住。2015年9月22日6时许,小区保安李某打电话说3号楼2单元1302室着火了,其让李某报警,然后疏散该单元住户。消防员到了之后将火扑灭,救出了郎永和。4、证人徐某(百川燃气员工)证言:其负责爱方城小区燃气管道维修及验收。1302室住户内有天然气阀门,未进行天然气验收,只要住户打开阀门天然气就会流出。由于该住户没有安装燃气表,不能减压,天然气进入室内的过程会非常迅速,如果空间密闭会很快达到爆炸条件。5、证人王某、李某(小区保安)证言:2015年9月22日6时许,发现小区3号楼2单元1302室着火后报警。消防员灭火后从该室救出一个老头。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书证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郎永和因房产问题与郑志芬、郑某存在纠纷,郎永和存在轻生和报复念头。7、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原因为郎永和人为放火引发火灾。8、书证:固安县百��燃气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爱方城小区着火事件发生经过及该公司处置情况。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爱方城小区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7576.88元。10、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永和因家庭矛盾,为泄私愤而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郎永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肖忠波

审 判 员  刘佳媛

代理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中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