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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363号

黄君成与郑方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君成,郑方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363号

原告:黄君成。

被告:郑方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君成与被告郑方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君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君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君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安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