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363号
原告:黄君成。
被告:郑方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君成与被告郑方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君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君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君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安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