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53号
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
诉讼代表人:陶丽红,行长。
被
申请人:刘晓亮,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申请人刘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晓亮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晓亮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农贸城10-4幢603室的房屋产权,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伟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