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王佩春,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程方春。被执行人程方春,地址富裕县。王佩春与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程方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富裕商初字第2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程方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程方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佩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程方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佩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