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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567号

牛保国与张龙海、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保国,张龙海,李文海,张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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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567号原告牛保国,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海,男,成年。被告李文海,男,成年。被告张玉良,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保国诉被告张龙海、李文海、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保国于2016年8���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保贵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保国撤回对被告张龙海、李文海、张玉良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元,由原告牛保贵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代理

审判员  宁利霞

代理

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