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567号原告牛保国,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海,男,成年。被告李文海,男,成年。被告张玉良,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保国诉被告张龙海、李文海、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保国于2016年8���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保贵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保国撤回对被告张龙海、李文海、张玉良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元,由原告牛保贵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代理
审判员 宁利霞
代理
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