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2834号原告欧阳艺晨,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卫,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雨,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2015年3月12日8时1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跃苑东五区内,师卫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左前轮及左后轮与由西向东行走的欧阳艺晨双脚相接,造成欧阳艺晨受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师卫负事故全部责任,欧阳艺晨无责任。2016年3月9日,欧阳艺晨在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左双踝骨折术后。2016年7月,欧阳艺晨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师卫赔偿原告医疗费11271.32元、误工费9766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9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3000元;2、以上费用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师卫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欧阳艺晨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确认为:医疗费1127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1元、营养费30元/天×14天=420元(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139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300元(酌定),合计15591.32元。另查,师卫驾驶的上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含不计免赔)。在我院(2015)昌民初字第1698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43214.02元。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亦认可本次交通事故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限额6785.98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师卫承担赔偿责任。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与银行流水单不相吻合,无法确认其实际减少收入的金额,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营养费、交通费,根据其伤情及治疗情况予以酌定。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欧阳艺晨六千七百八十五元九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师卫赔偿原告欧阳艺晨八千八百零五元三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欧阳艺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八元,由原告欧阳艺晨负担四百一十三元,已交纳;被告师卫负担九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