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325号
原告:尤军伟。
被告:陈仙斌。
原告尤军伟与被告陈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
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0日,被告陈仙斌向原告尤军伟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月1.5%,并出具借条一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仙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尤军伟借款1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陈仙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员叶慧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林文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