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2863号原告姜荣,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曾文忠,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明玉,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姜荣与被告曾文忠、陈明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姜荣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荣负担。
审判员 吴仕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碧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