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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刑初1340号

陈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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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3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该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在承接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时,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让上海赣倬物流有限公司为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30,487元,其中税款合计42,660.86元均已申报抵扣。被告人XX于2016年1月25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补缴了涉案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的证言、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发票查询结果、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会计材料机营业执照、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附表、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发票进项转出说明及相关附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XX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税款已予补缴,故可依法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谢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陆丹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