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58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弦,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416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苏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苏弦退赔被害人何某被盗物品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元。原审被告人苏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弦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弦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但 斌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代理
审判员 夏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霈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