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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726号

郭银战与秦军杰、河南省国建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银战,秦军杰,河南省国建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726号原告郭银战,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军杰,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国建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朋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战诉被告秦军杰、河南省国建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银战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