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726号原告郭银战,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军杰,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国建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朋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战诉被告秦军杰、河南省国建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银战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