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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333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33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74958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042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丽水市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1的存款人民币4980741.1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