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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37号之一号

孙殿臣、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八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殿臣,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八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37号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孙殿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八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孙殿臣与被执行人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八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6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63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