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树清,男,汉族,干部,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树清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冯树清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存款帐号62220XXXXXXXXXXXX的存款YYY元及利息,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060502ZZZZZZZ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二、每月扣划2000元,划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