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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649号之二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树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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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树清,男,汉族,干部,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树清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冯树清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存款帐号62220XXXXXXXXXXXX的存款YYY元及利息,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060502ZZZZZZZ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二、每月扣划2000元,划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