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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6633号

王丽群与王小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633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由于原告经济收入困难,原告每月1日支付800元抚养费(与教育费等)到孩子18岁止;期间儿子产生的重大疾病与教育费由双方共同、平等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2015年2月2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张永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胡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