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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749号

吴杰开与姚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杰开,姚波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2民初749号

原告:吴杰开,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现住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

被告:姚波涛,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吴杰开诉被告姚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宾益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杰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波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杰开诉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急需用钱,2009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到现金16000元,并写下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一直逃避,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16000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吴杰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姚波涛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姚波涛向原告吴杰开借款16000元,并于当日写下借条交原告吴杰开收执,该借条载明:“现新峡村姚波涛借到吴杰开现金壹万陆仟元。借款人:姚波涛”。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吴杰开多次向被告姚波涛催告还款,被告姚波涛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吴杰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姚波涛向原告吴杰开借款16000元的事实,原告吴杰开提供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被告虽在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姚波涛应在原告吴杰开催告还款后,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因此对原告吴杰开主张被告姚波涛偿还16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姚波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杰开偿还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姚波涛负担(受理费原告吴杰开已预交,被告姚波涛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返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宾益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梅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