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66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拉某某,女,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余莎 搜索“”
原告王某某与拉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66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拉某某,女,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余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