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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669号

原告王某某与拉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66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拉某某,女,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余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