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994-1号原告刘常波,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刘广智,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李惠杏,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常波与被告刘广智、李惠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广智、李惠杏的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广智、李惠杏的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