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006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老巴陵水产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虞蘅。被告彭美蓉。被告虞可。被告虞巧。被告湖南圣园生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老巴陵水产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彭美蓉、虞可、虞巧、湖南圣园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被告湖南老巴陵水产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彭美蓉、虞可、虞巧、湖南圣园生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资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被告湖南老巴陵水产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彭美蓉、虞可、虞巧、湖南圣园生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资产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朝辉
审判员 彭莎莎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严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