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4956号原告绍兴县鼎快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谢家坞村。法定代表人余幼祥。委托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动起来运动衣厂,经营地址: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前方大道******号。经营者郑雨佳。
原告绍兴县鼎快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动起来运动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已查明浦江县动起来运动衣厂已于2016年4月12日注销,故原告以浦江县动起来运动衣厂为被告提起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绍兴县鼎快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