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刑初4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三道岗子乡。系被害人何某2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女,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何某2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3,女,200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何某2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4,女,201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何某2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3、何某4的法定代理人王某1,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何某2妻子。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刘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表弟。被告人王乾,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三道岗子乡。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鹏、代中宁,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啸天、代检察员王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周某1、王某1,诉讼代理人刘桐,被告人王乾及辩护人代中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乾与王某2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离婚,因怀疑何某2(被害人,男,殁年37岁)在其与王某2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心生怨恨。2015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乾至辽宁省新民市三道岗子乡何某2家二楼卧室,持事先携带的菜刀砍击被害人何某2头部、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2系因体表多处砍创,造成颈部脊髓半离断合并大失血而死亡。次日,被告人王乾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王乾的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和相关情况说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乾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提出要求被告人王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1195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王乾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责任;2、被告人系酒后激情杀人;3、被告人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1、被害人与被告人前妻王某2间的男女关系发生在王某2与被告人离婚之后,故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并无责任;2、被告人庭审中对携刀至案发现场目的的供述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3、被告人饮酒并非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乾与王某2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怀疑王某2与其好友何某2(被害人,男,殁年37岁)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原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5年10月27日离婚,并为此对何某2怀恨在心。同年11月3日凌晨,王乾酒后至王某2父母家寻找王某2未果,遂携带王某2父母家菜刀于当日3时许,至辽宁省新民市三道岗子乡何某2家二楼卧室。当其发现王某2与何某2同处一室后,即持刀砍击何某2头部、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数刀,致何因体表多处砍创,造成颈部脊髓半离断合并大失血而当场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将王乾抓获。另查,被告人王乾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672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2系被告人王乾前妻,其证言证实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何某2存有两性关系。其与王乾离婚的原因是相互怀疑对方有外遇等。案发当晚,其与何某2共同居住。案发时,王乾持刀闯入何家卧室砍击何某2致何当场死亡等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我和王乾2010年结婚,后因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同时王乾有欠款,我们逐渐就没有感情了,2015年10月27日协议离婚。我和何某2认识很多年了,他妻子在沈阳上班,孩子住他父母家,所以他家平时没有人。2014年5月,我到何在三道岗子村开的饭店打工,不久我们就发生了男女关系,一直保持到案发。2015年10月中旬,何某2把饭店兑给了白某,就是现在的金鸽饭店,我就离职不干了。同年11月2日5时许,我在三道岗子街里遇到何某2,后跟他去了金鸽饭店西侧二楼他家卧室住。后半夜3点多,听到有人敲门,何某2问了几声,没人应答。过一会儿,外面有人说是小偷,让赶紧开门,何某2就过去开门。他开门后就往回走,我看到王乾跟着进来了,右手拿了把菜刀,他应该是喝酒了。这时,何某2和王乾都上炕了,何某2家炕矮,伸脚就能上来。王乾问何某2知道他干什么来了不,何说不知道。王乾举刀就砍何某2,好像是砍脸上了,我当时在炕东侧的被褥上站着,并让他俩别砍了。王乾没听我的,继续砍。我跑到饭店大厅喊在东侧二楼住的白某夫妇。不一会儿,白某爱人张某从东侧二楼下来,我告诉他王乾和何某2打起来了,他让我报警,之后就去了西侧二楼。我去白某卧室,白某用我的电话报了警。五六分钟后,我打算回去看看,在楼下大厅碰到从二楼下来的张某,他让我打“120”急救。打完电话,我回到何某2卧室,看到何头西脚东,面朝南,后背挨着北墙,侧身躺在炕东侧的被褥上,当时还在喘气,但没说话,脖子、脸上都有伤,其他地方我没敢看。当时没看到王乾。警察和“120”先后到了,确认何某2死亡后,我去了三道岗子派出所。王乾当晚应该是骑我父亲的摩托车去的何某2家,因为我到派出所后看到我手机显示我父亲在凌晨3时许给我打了电话,我在派出所回电话时,我父亲说王乾半夜去过他家,并把他摩托车骑走了。王乾砍何某2的菜刀是黄色木把的,刀背上有些绿漆,好像是我父母家的。案发时,王乾穿黑色棉袄,深色牛仔裤,深色鞋。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王某2对辨认对象照片依法定程序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王乾是持刀砍击何某2的人。2、证人王某3系被告人王乾前岳父,其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1时许,王乾酒后到其家中寻找王某2未果,其陪同王乾到何某2家寻找,以及听王乾说将何某2砍死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王乾和我女儿王某22015年10月末离婚了。同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我和老伴在家正睡觉,屋里灯突然亮了,醒后发现王乾来了,闻到他身上有酒味。他说过来看他儿子,还问我王某2去哪了。我告诉他去沈阳找工作了,他不信,说王某2是陪别人睡觉去了,让我给王某2打电话叫她回来。王某2始终没接电话。王乾便出屋了,回来后,说自己出去喝水了。还说王某2肯定是和何某2在一起,向我要我的摩托车钥匙,让我陪他去看。后王乾骑我的摩托车拉我去三道岗子街里的金鸽饭店,当时没看到他拿没拿工具。凌晨3时许到的金鸽饭店,王乾自己去了饭店后门,我在前门等他。约十分钟,他从饭店后门方向出来,跟我说把何某2砍死了,后就骑摩托车跑了。我的摩托车是金城牌黑色弯梁的。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王某3对辨认对象照片依法定程序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王乾。3、证人张某系何某2家房屋承租者,其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5日,其在何某2处兑来新民市三道岗子乡三道岗子村街里的金鸽饭店。后何某2开饭店时的服务员王某2就同何某2在该饭店二楼西屋卧室住。同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其醒来发现卧室门口站一个30岁左右,约175厘米,短发,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该人询问白某是否是何某2饭店承兑者,得到白某确认后便离开。随后,其到一楼上厕所期间听白某说何某2被人砍了。其到何某2卧室时,发现何趴在地炕上,身上、炕上全是血,其即让王某2报警以及听王某2说上述男子是王前夫的事实。4、证人白某系张某妻子,其证言证实其和张某在何某2处承兑金鸽饭店后,与何某2分别居住在饭店相应卧室。2015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一男子到其卧室询问何某2住处。随后听王某2说何某2被人砍了以及上述男子系王前夫等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我和张某认识何某2四五年了,我们开的金鸽饭店是2015年10月25日在何某2处兑来的。饭店是二层楼,二楼西边北侧屋何某2住,我和张某住东边南侧屋。同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我和张某及孩子睡觉时,我突然醒了,看到卧室门口站着一个人,他问我是何思雨(音译)不,期间我就把灯打开了。我看到这人30多岁,穿黑色棉袄。这时张某也醒了。这人问我何某2在哪,我说完他就走了。随后张某下楼上厕所。我听到隔壁何某2屋里有咕咚咕咚的声音,就去找张某想让他去看看。刚走到楼梯口,看到以前何某2开饭店时的服务员王某2,她跑来说何某2让人砍了,说那男子是他前夫。我让王某2打电话报警,我说的警情。这时,张某回来了,说何某2不行了。后警察就来了。何某2被砍后我没进屋去看。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张某、白某分别对辨认对象照片依法定程序进行辨认,均辨认出被告人王乾。5、证人周某2系金鸽饭店厨师,其证言证实2015年11月3日凌晨,其听到叮叮当当的响声,以及随后的摩托车发动声,后得知何某2被人砍了。以及案发当晚,王某2与何某2共同住在该饭店二楼西屋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辽宁省新民市三道岗子乡何某2家二楼卧室。何某2家为独立五间二层门市,其中东侧两间一楼和二楼的东侧间租给“金鸽饭店”,二楼东侧第二间为何某2卧室。门市东侧开大门,门外南北方向的柏油马路东侧路边地面上有一把有血迹的木柄菜刀。东侧两间门市北侧接有彩钢房,彩钢房北门开着,外门把手脱落,此门可通向“金鸽饭店”和何某2的卧室。何某2卧室北侧的隔段内为地炕。隔段南侧地面上有一处滴落血迹,炕面上有一模糊不清的血鞋印。炕面被褥上有一头朝北脚朝南,呈右侧位的男性尸体。被褥西侧炕面上有一处血泊。在炕面以上、北墙南侧的西炕墙上,有溅落血迹,北侧炕墙上有溅落血迹。侦查人员提取了上述五处血迹、菜刀及菜刀上血迹。被告人王乾到案后指认上述现场系其作案地点,指认上述现场东侧大门对面草地上系其丢弃作案工具菜刀的地点。有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在卷证明。被告人王乾在庭审中对辨认现场照片予以确认。7、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乾到案后,侦查机关扣押了其作案所穿的衣、裤、鞋,并提取了右裤腿上带血迹的布块。8、物证菜刀一把,裤子一条、上衣一件、鞋一双。经被告人王乾在侦查阶段辨认,辨认出菜刀系其作案所用工具。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经庭审中出示,被告人王乾确认上述衣、裤、鞋系其作案时所穿,上述菜刀系其所用作案工具。9、沈阳市公安局新民市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何某2左顶部、左耳前、右耳下、右颈部、右胸部、背部平第2胸椎处、左肩背部、背部平第10胸椎处、左臀部、右臀部、左肩部肩峰处、右前臂中下段桡侧、左上肩背侧、右手背外侧、左上臂背侧、左上臂外侧等处见20余处砍创,其中颈项部一处砍创,造成脊柱骨折,并至颈部脊髓半离断,其损伤足以构成死因;同时,体表其他多处砍创,虽未伤及重要血管,但其数量多,创口长,创道深,结合尸体失血征象,以及现场大量血迹和死者衣物上浸润血迹等情况综合分析,这些砍创所造成的大量失血,亦可构成死因。何某2系因体表多处砍创,造成颈部脊髓半离断合并大失血而死亡。尸检过程中提取了何某2的尸血。10、沈阳市公安局法医DNA鉴定意见,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室内地面上血”、“炕上血足迹血”、“西墙上血”、“北墙上血”、“炕上血泊处血”以及物证菜刀刀刃上及刀壁上血,被告人王乾右裤腿上带血迹的布块与“何某2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率为9.77136×1020。1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乾到案过程。12、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乾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何某2的身份情况。13、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证实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乾与王某2离婚的事实。14、被告人王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供认。具体内容如下:2009年我和王某2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我认识了何某2,关系特别好。何某2开饭店时,我让王某2到他开的饭店打工。案发前半年多,我听到风言风语说何某2和王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我和王某2于案发前几天离婚了。2015年11月2日23时许,我和同事饭后回到宿舍,就开始合计离婚的事儿,越想越生气,便想去三道岗子看看王某2是否跟何某2在一起。我打车到三道岗子的金鸽饭店,在附近没发现王某2的电动车。就去了我岳父母家,发现王某2的电动车停在他家院内。我从窗户跳进屋到原来我和王某2的房间,屋里没有人,就进了我岳父母的房间。我进屋把灯打开,他们就醒了。我问岳父王某2去哪了。他说去沈阳打工了。我不信,还跟他唠王某2的事,并用岳父的手机给王某2打了两个电话,但都没人接听。这期间我去他家厨房喝水时,看到菜板旁有一把单刃、木把、刀身有绿漆的菜刀,因为没找到王某2,我就怀疑她和何某2在一起,特别生气,就把菜刀放到棉袄的里怀兜里,想去何某2家看看王某2是否跟他住在一起,如果是,我就用菜刀砍死何某2。后我骑着岳父的摩托车,让他跟我一起去金鸽饭店找王某2。到了饭店,我让岳父在前门看着,我去了后门。我把后门的把手拽坏了,把门拽开后进到大厅。何某2平时在东侧二楼的房间住,我就直接去了这个房间。进屋后,看到两个人,女的起来问我是谁,这时屋里灯亮了,我发现不认识屋内的两个人,就问他们何某2在哪,他们告诉我在西屋,我就走了。到了西屋,我敲了一会儿门说我是王乾,何某2就把门打开了。进屋后,看到王某2身上蒙着被在炕上坐着,我骂了何某2一句,就把菜刀掏出来砍了他胳膊一刀,何某2往炕上跑,我在后面追,又砍了他后背一刀。在炕上,何某2过来跟我抢刀,我踢了他腹部一脚,他猫腰时,我又砍了他头部,并继续砍了他脖子数刀。当时,他用手捂着脖子,我继续往他脖子等要害部位乱砍,当时我杀红眼了,具体砍了多少刀我也记不清了。一直把何某2砍跪下才停手。墙上、炕上、何某2身体上都是血,我看他不行了,就下楼跑了。出饭店随手把刀扔在了路边。走到饭店前门我跟岳父说把何某2砍死了,后就骑着摩托车跑了。后来摩托车没油了被我丢弃了。我往老家黑山方向跑,想去看看我妈,之后去自首。跑到胡家镇马屯西侧的一个大水坑旁,被警察抓了。我砍何某2时,王某2一直在现场,何某2被砍跪在地上,王某2就跑了,我砍完何某2下楼时没看见任何人。案发时,我穿黑色棉袄、深色裤子、黑色布鞋。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周某1、王某1、何某3、何某4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材料,可证明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何某2的近亲属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乾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乾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周某1、王某1、何某3、何某4所提要求被告人王乾赔偿丧葬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所提其他赔偿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王乾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初期,与被害人何某2间存有两性关系,此节也是导致其与王乾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的原因之一。该证言与被告人王乾关于怀疑王某2与何某2间存有不当关系、二人离婚原因以及案发当晚王某2与何某2共同居住的供述相吻合。证人张某关于其于2015年10月25日承兑何某2饭店后,王某2与何某2共同在饭店居住的证言,以及证人白某、张某、周某2关于案发当晚王某2与何某2共同居住的证言,均佐证了王某2证言的真实性。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酒后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乾的供述,证实案发前其携刀前往被害人家的目的和动机即为杀害被害人泄愤,其事前准备作案工具、有目的的前往作案地点、行凶过程中连续砍击被害人的作案手段等行为,足以反映被告人王乾系对犯罪对象、犯罪过程以及犯罪结果均为明知并积极追求的有预谋实施犯罪,故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乾不当处理情感纠葛,持刀连续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确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合全案起因、事实、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周某1、王某1、何某3、何某4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七百二十九元。
三、扣押在案的物证菜刀一把,裤子一条、上衣一件、鞋一双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尉增奎
审 判 员 崔 伦
代理
审判员 金明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美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