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269号
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8299177G,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亚包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杜成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吉龙专用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748422713C,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丰越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孟友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吉龙专用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5元、财产保全费2545元,共计6180元(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