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于天津市,个体经营。2010年7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减刑四个月,2011年11月16日保外就医。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马××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被告人谭××(绰号子××),于黑龙江省,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辩护人常维、臧雅丽,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于黑龙江省,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张××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被告人姜××(绰号小××),于辽宁省,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姜××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被告人刘××,于黑龙江省,无业。2012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刘××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被告人王××(绰号明××),于黑龙江省,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荣兴街车站委四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郑金宝、谭××、张××、姜××、刘××、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叶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郑金宝、谭××及其辩护人常维、臧雅丽、被告人张××、姜××、刘××、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审理期间被告人郑金宝下落不明,故对其中止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曲文彬(另案处理)、被告人马××以受洪一×委托找被害人洪二×要欠款为由,伙同被告人郑金宝、张××、姜××、刘××、王××、谭××强行将被害人洪二×带到本市河东区雍华府13号楼一日租房内进行拘禁。被告人马××、郑金宝、张××、姜××、刘××、谭××殴打洪二×,让其还钱。后马××等人将洪二×带至本市东丽区赵沽东里××楼6门201号继续要其还钱。被害人家属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洪二×解救,当场将被告人马××、郑金宝、谭××、张××、姜××、刘××、王××抓获归案。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洪二×被打伤后头皮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颈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洪二×的陈述,证人陈××、洪一×、吴××、郭××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发还清单,发还洪二×车务手续等材料,欠条复印件,协议书,委托书,车务手续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书及病历、CT报告书,接警单及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马××、刘××前科材料,户籍材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郑金宝、谭××、张××、姜××、刘××、王××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郑金宝、谭××、张××、姜××、刘××、王××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马××、谭××及其辩护人常维、臧雅丽、被告人张××、姜××、刘××、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上午8时许,曲文彬(另案处理)、被告人马××以受洪一×委托找被害人洪二×要欠款为由,伙同被告人张××、姜××、刘××、王××、谭××、李大鹏(另案处理)强行将被害人洪二×带到本市河东区雍华府13号楼一日租房内进行拘禁。被告人马××、张××、姜××、刘××、谭××殴打洪二×,让其还钱。后马××等人将洪二×带至本市东丽区赵沽东里××楼6门201号。经被害人家属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马××、谭××、张××、姜××、刘××、王××抓获归案。经医院诊断,洪二×头部外伤后反应(头痛),双枕头皮下软组织肿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皮擦伤:左颞枕顶头皮淤血(约28cm×12cm),颈部约4cm×3cm,左耳廓瘀青(4cm×3cm),耳后皮瘀血(3cm×3cm),左胸瘀青(3cm×2cm),左肩(2cm×2cm),左后肩(4cm×3cm),后方约(10cm×3cm),右肩后(12cm×12cm),前内(2.5cm×3cm),右肩胛下方(4cm×2cm),右侧肋(1×1cm),右上臂后方(4cm),左手背(5cm×4cm肿胀压痛)。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洪二×被打伤后头皮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颈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鉴定为轻微伤。以上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洪二×的陈述,证实:2012年其给高洁做担保找洪一×借款33万元,后高洁被判刑。其与李洪伟曾还过洪一×6万元,之后洪一×多次找其要钱。2015年7月14日上午8点,陈××用微信与其联系,问其在哪。其回复在北辰区花香曼城小区。过一会,陈××说到了,其下楼后,有四个人将其架到车上并把其带到了河东区雍华府的一间小屋。其中一人(马××)拿出高洁的欠条让其还钱,其说:“法院没有支持,所以不还。”马××就打其,其他三四人也打其。之后,他们让其写车辆过户证明,并把其车钥匙拿走。曲文彬进屋后说是受洪一×委托要账。曲文彬走后,马××继续打其,让其还钱,并让其打电话借钱。下午三点多,一个老乡说能借5000元,马××三人与其回到赵沽东里等钱,等到四点多,钱没有到。他们又把其带回雍华府,又动手打其。到了晚上8点多,马××等五人又将其带回赵沽东里,马××报警并说:“这是经济纠纷。”警察来后嘱咐几句就走了。然后他们五人继续殴打其。到了15日0时,警察来解救其。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上午8点,其在金钟新城39号楼4门602号家中,有五个人以是否认识洪二×为由,进入其家中,并让其用手机给洪二×打电话。洪二×不来,这些人就把其带到一个停车场的小屋子里,五人中的马××让其面对墙站着,逼问其洪二×的下落。其说:“洪二×经常带其去北辰。”后马××又将其带到了雍华府楼上的一间房间,让其脱衣,趴在墙上。之后,又把其带到了北辰区一个小区洪二×所有的车旁边。洪二×下楼后,马××将其与洪二×一同弄上车,开车回去。之后,马××把其带到一间房间里,让三个人看着其,直到下午五点钟才放其走。其走之后,报警了。3、证人洪一×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14日其通过洪二×借款给高杰33万元,高洁以房车作抵押,洪二×是担保人。后到还钱的时候,发现洪二×和高洁都不知去向,而且高杰的房车是假的,其就报案了,后高洁被判刑了。因为洪二×是担保人的缘故,其就找洪二×要钱,但洪二×一直不还钱。后来其与曲文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委托曲文彬帮其找洪二×要钱并确定了分成比例。2015年7月份,曲文彬给其打电话,说因为要债的事情出事了。其就先到墙子派出所,又到洪二×的住处发现洪二×、民警、还有四五个其不认识的人都在此,后来这些人就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4、证人吴××的证言,证实:三年前,其老公洪二×替别人作保,从其老乡处借了33万元。2015年7月2日13点左右,在其租住的赵沽东里××楼6门201号,来了五六个男子说是替洪一×要账,其就报警了。后来,其们就换了租住地。2015年7月14日上午7点半,其老公洪二×出门去北辰,12点半左右石河中给其打电话说有人通过洪二×的电话联系他让去送钱,其就给洪二×打电话、发短信,最后短信回复说让其送5000元过去。其猜测是洪一×的事,就给洪一×打电话。洪一×说欠债还钱。后来其就报警了。5、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4日提交的通话录音系2015年7月15日曲文彬与其手机的通话记录,内容为曲文彬授意马××去找有债务关系的人。6、诊断证明书及病历、CT报告书,证实:洪二×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皮擦伤。7、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14日10时许,马××纠集被告人等将陈××在天津市河东区雍华府拘禁、殴打,后又于当日10时30分许将洪二×在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东里2号楼6门201号拘禁、殴打,后洪二×爱人吴××拨打110报警,公安河北分局墙子派出所民警在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东里2号楼6门201号将马××等人抓获。8、马××、刘××的前科材料,证实:马××于2010年7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1月16日保外就医。刘××于2012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9、鉴定意见,证实:洪二×被打伤后头皮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颈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鉴定为轻微伤。10、辨认笔录,证实:洪二×和陈××均辨认出马××、姜××、刘××、曲文彬、谭××、王××、张××、郑金宝等人为将其二人进行非法拘禁的人。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等人、被害人洪二×及证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谭××、张××、姜××、刘××、王××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且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谭××、张××、姜××、刘××、王××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2010)西刑初字第305号判决书,刑罚尚未执行117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二、被告人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三、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四、被告人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五、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六、被告人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建利
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