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922民初1192号
原告:朱某,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应某,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9日,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陆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