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797号原告唐清安,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潼南区,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施美全,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赵良琼,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清安诉被告施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清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清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清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唐清安已预交1630元),由唐清安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周佳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新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