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秀,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林培容,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陈灼月,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秀与被执行人林培容、陈灼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