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余耀,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正敏,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3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耀与被执行人王正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朱义磊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董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