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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608号

徐洪良与刘凤秀、刘德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洪良,刘凤秀,刘德增,王汝钦,刘翠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徐洪良。被执行人刘凤秀。被执行人刘德增。被执行人王汝钦。被执行人刘翠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良诉被执行人刘凤秀、刘德增、王汝钦、刘翠君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民三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