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徐洪良。被执行人刘凤秀。被执行人刘德增。被执行人王汝钦。被执行人刘翠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良诉被执行人刘凤秀、刘德增、王汝钦、刘翠君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民三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