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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205号

楼海珍与徐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海珍,徐飞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9205号

原告:楼海珍。

被告:徐飞君。

原告楼海珍与被告徐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徐飞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15600元(系其中6万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止的利息及其余30万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6月18日止的利息,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海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飞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徐飞君向原告楼海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楼海珍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2016年4月19日,被告徐飞君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楼海珍借到人民币叁拾万整(¥300000.00)现金支付,利息2分,每月结清”。借条下附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楼海珍叁拾万元整”。嗣后,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飞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海珍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楼海珍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3467元,由原告楼海珍负担33元,被告徐飞君负担3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