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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刑初81号

高建明犯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高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建明,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5日由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由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2月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辩护人梁亚维,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明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忻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高建明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明及其辩护人梁亚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建明任忻府区北关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以下贪污事实:2011年暑假期间,忻府区北关小学进行地暖改造,被告人高建明让其表弟高泽全将拆除下的旧暖气片全部卖掉,所得2万元由高建明占为己有。2012—2013年期间,忻府区北关小学违规收取学生借读费100余万元后,由该副校长王某、教导主任赵某、会计苗某予以账外保管。2012年6月,被告人高建明以地质勘测为名,从副校长王某处支取借读费2万元占为己有;2012年9月,被告人高建明从教导主任赵某处支取借读费1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4月,被告人高建明从副校长王某处支取借读费1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9月,被告人高建明从会计苗某处支取借读费2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9月,被告人高建明给副校长李某写了一张支取2万元的便条,让李某从会计苗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2万元,用以清偿高建明所欠李某的私人债务;2013年11月,被告人高建明让副校长秦丽从会计苗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2万元用以购置电脑、大米,后秦丽枝将购买电脑的发票交给高建明,高建明用发票在校财务中报销出13280元据为己有;2014年1月,被告人高建明从会计苗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8万元,将其中5万元交给忻府区教育局局长的司机邢启明,剩余的3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高建明家属于2014年12月10日向忻府区人民检察院退回了高建明涉案款14328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建明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建明辩称,1、关于拆除暖气片的指控,他叫过他表弟高泽全拆除暖气片,由于没有给高泽全支付过工钱,就用卖暖气片的款抵顶了高泽全劳务费;2、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是他在侦查机关交待的,但都不是事实。辩护人梁亚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中虽然有数名证人,但并非所有这些证人证明同一事实,而只是各个证人证实各自的一起或数起事实。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证人有可能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而作虚假陈述;

二、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20000元卖暖气片款,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对报销的13280元有异议,书证证实的是,报销人为秦某;

三、借读费是学校违规收取的学生家长的款,不属于贪污罪规定的犯罪对象。

四、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家属已将涉案款全部退缴,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经忻府区教育局局务会研究决定,任命被告人高建明为忻府区北关小学校长。在其担任校长期间,从2012年到2013年,忻府区北关小学共收取范围外新生借读费和转学生借读费共计1151750元,分别由本校副校长王某、教导主任赵某、会计苗某在账外保管。其中王某保管213200元、赵某保管149700元、苗某保管788850元。2011年暑假期间,忻府区北关小学实施地暖改造工程,被告人高建明让其表弟高泽全拆除旧暖气片,并将拆除的旧暖气片全部出售,得款22800元。除付民工工资1350元、付高泽全劳务费1450元外,余款20000元由高建明所得。2012年6月,被告人高建明以学校新建教学楼要进行地质勘测为由,从王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20000元。2012年9月份,被告人高建明以自己有用为由,从赵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10000元。2013年4月份,被告人高建明以自己有用为由,从王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10000元。2013年9月,被告人高建明从苗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20000元。2013年9月,被告人高建明给本校副校长李某书写支取20000元的便条一支,让李某从苗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20000元,抵顶了高建明欠李某的个人借款2000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高建明给本校副校长秦某书写支取20000元的便条1支,让秦某从苗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20000元,用于为学校购买电脑和大米。秦丽购买电脑后,将13280元的发票交给高建明,高建明持此发票在本校财务下账报销,将此13280元据为己有。2014年1月份,被告人高建明从苗某保管的借读费中支取80000元,将其中50000元交给忻府区教育局局长张某的司机邢启明,余款30000元由高建明占有。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建明妻子孙丽将上述143280元退缴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她于2010年5月起担任忻府区北关小学教师兼校财务会计,其保管过借读费788850元。借读费收取标准是按校长的规定,新生每人3000元,转学的每年1000元,到六年级因为学生多,转学生收取2000元。经高建明批准从2013年6月份开始,发放工作奖励和成绩奖励89700元;2013年9月,支付卢建明老师58500元,用于发放中秋福利;2013年10月,支付王某2100元,用于招生补助;2014年1月份,支付王某43010元,用于2013年监考补助和成绩奖励;2014年1月份,向校领导和中层发放补助12000元;2014年3月支付冯丑芳2500元,用于购买教案;2014年3月,支付姜午未20000元,用于食堂补助、倒垃圾、退休老师董士德搬家、学生受伤补偿等;2014年5月,支付王燕1500元,用于购买六一儿童节服装;2014年5月份,给高健明卡上汇款41000元,用于购买建筑材料;2014年7月份,因学生受伤,班主任张红宁带领家长领取5000元;2014年9月份,支付张华1800元,用于聘请老师演讲的费用;2013年9月份,李某持高建明的支款便条,支取20000元;2013年11月份,秦某持高建明的支款便条,支取20000元;2013年7月份,支付高建明150000元;2013年8月份,支付高建明110000元,高建明接收后随手转交付某;2013年9月份,支付高建明20000元;2014年1月份,支付高建明80000元;2014年1月份,支付高建明50000元;2014年9月份,支付高建明50000元。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他在忻府区教育局任局长期间,在个别教师调动过程中收受过贿赂,在中层干部提拔过程中收受过贿赂,在乡镇幼儿园建设过程中,收受过施工负责人的贿赂,还收受过个别校长的贿赂,共四方面贿赂。2013年7月份,他向北关小学校长高建明要了150000元,2013年8月份,向高建明要了110000元,2014年1月份,向高建明要了50000元。3、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他正在财政局办事,北关小学校长高建明打电话,称张某局长让他向高建明取110000元交给张局长,他从财政局楼上下来,看见高建明在院内站着,一会儿,北关小学会计苗某过来,把一个手提纸袋交给高建明,高建明又转交给他,说这就是那110000元。后他回到教育局,把手提袋送到张局长办公室交给张局长。2014年元旦后的一天,他去张某局长办公室时,张某局长让他到北关小学找高建明取50000元,他回到办公室后就给高建明打电话,高称称正准备着呢。第二天,高建明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包着50000元钱送到他办公室,他又把这50000元交给张某。4、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学校教研室需配备一台电脑,他请示校长高建明以后,高建明让他先自己垫钱购买,他就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用了13280元。汇报高建明以后,高建明让他开成两张发票,一张开了笔记本电脑6800元,一张开了摄影机6480元,回来后他把票交给校长。2013年11月份,高建明安排他到苗某处支取20000元现金,还了他垫支的电脑费,剩余的买了50袋大米,大米送到了高建明家的车库里。电脑发票上他签了字,交给校长高建明后,他就再没有管这事。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他在担任教导主任期间收过借读费,他保管过2012年的费用,共149700元,这些钱除校长高建明向他拿了10000元,其余的都用于发放教师福利、补助、学校日常开销等支出了,现在他手里剩下1155元。2012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高建明把他叫到办公室,让他从保管的借读费取上10000元,他就取了10000元全交给高建明,高建明也没给他打条子。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是2009年3月份担任北关小学的副校长,担任副校长期间,学校收过借读费,他保管过213200元,这些钱他保存的余额是28569元,高建明支取过30000元,其余的全用于发放教师的补助和福利及学校的日常开支。高建明一共从他那里拿过两次款,第一次是2012年6月,他在学校会议室听课期间,高建明给他说,从借读费中取上20000元,学校要搞地质测量,他就回家取了20000元现金,用报纸包好,到会议室后门交给高建明。第二次是2013年4月份,高建明把他叫到办公室,让取10000元,他回家取上10000元现金,高建明开着车在他家楼下等着,他就从车窗外面给了高建明。这两次他都没打条子。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是2005年10月份担任北关小学副校长,在担任副校长期间,最近几年收过借读费。2013年5月份,高建明校长向他个人借了20000元现金,2013年9月份,高建明给他写了个支款条,让从苗某手中支取了20000元现金,还了高建明借他的款。8、证人高泽全证言,证实他和高建明是表兄弟,高建明是他表哥。2011年,暑假期间,北关小学要把原来的暖气片拆除,改为地暖。高建明给他打电话,让拆旧暖气片并卖掉。他就找了四个民工,拆了一下午。过了几天,高建明又给他打电话,他又找了5个民工,拆了一下午。两次拆下来的暖气片全卖给了旺旺废品收购站,两次共卖下22800元,付了民工工钱1350元,剩下21450元。大概在9月份,学校已开学,他拿上这21450元交高建明,高建明让他拿上1450元,顶他的劳务费,给20000元就行了,他就给高建明放下20000元,什么手续也没有办。9、证人卢某证言,证实他从2011年10月份开始担任北关小学出纳,北关小学2013年12月4日2号记帐凭证支出笔记本电脑及摄影机,两支发票共计13280元,是高建明校长把票给了他的,经费下拨回来他把报销出的现金给了高建明校长,一共是13280元。10、忻府区教育局(2010)60号文件,证实高建明的任职情况。11、忻府区北关小学财务账簿、报销发票、证实北关小学的部分收支状况。12、忻府区北关小学借读费收取情况汇总表,证实北关小学收取借读费的情况。13、收款收据,证实高建明家属孙丽已将143280元退缴忻府区人民检察院。14、被告人高建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一致,证实其具体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明利用其担任忻府区北关小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学校财物总计143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建明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梁亚维关于被告人家属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为了保护公共财物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打击犯罪,惩罚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沈建和

审判员  黄未贤

审判员  刘泽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亢献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