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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334号

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334号原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48号东外滩家园3栋112号。负责人陈剑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088号。法定代表人胡启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诉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人码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渔人码头公司的银行存款1647528元或等值财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宏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宏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4752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蜜纯

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

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