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334号原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48号东外滩家园3栋112号。负责人陈剑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088号。法定代表人胡启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诉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人码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渔人码头公司的银行存款1647528元或等值财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宏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宏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4752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蜜纯
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
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