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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177号

申请人侯国志与被申请人单宝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国志,单宝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177号申请人候某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单某某,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申请人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单某某离婚纠纷,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单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光明营业所账户存款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账户存款。申请人侯某某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单某某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光明营业所账户存款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账户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侯某某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