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703号罪犯蔡火钦,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凌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2013)溆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火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生效后,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
书记员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蔡火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蔡火钦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火钦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蔡火钦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火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火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注:罪犯蔡火钦的刑拘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