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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597号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雷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597号原告雷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双平

审 判 员  王贺昌

人民陪审员  张 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